功能性子宫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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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患者产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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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月1日,医院办理入院,初步诊断为:1.宫内孕39+6周,2.孕3产流1,3.临产。当日晚19时30分,原告顺利自产出一胎儿,产时总结记录显示:子宫颈裂伤:无;产后宫缩:软。后该产时总结记录被更改,显示产时总结记录显示:子宫颈裂伤:有;产后宫缩:硬。原告开始出现产后出血的状况,医院对此未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延误输血,致使原告产后大出血未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置,危及生命。

原告家人迅速将原告转院到x医院,入院诊断:“产后大出血、DIC、失血性休克”,医院给予了紧急“子宫全切术”,因病情严重,原告于年1月2日22时30分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产后大出血、DIC、失血性休克、子宫全切手术、急性肾损伤”。

年1月3日01时,原告入住x医院ICU病房,入院诊断为“产后大出血、DIC、失血性休克、子宫切除术后、多脏器功能障碍”,在该院治疗77天,给予抗感染、保护肾功能、保护心肌、抑酸、保护胃黏膜、纠正贫血、促毒素排泄及营养支持治疗,并间血液透析。年3月21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肾损伤、心功能不全、产后出血、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年3月29日21时,原告再次入住x医院,诊断为“急性肾损伤、子宫切除术后”,治疗15天,血钾浓度降至正常范围,肾损伤持续未恢复,血肌酐偏高,择期行长期带涤纶套颈内静脉导管植入术建立长期透析通路,行血液透析治疗。年4月13日13时出院,出院诊断为:血液透析、子宫切除术后状态”。综上,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具状起诉。

三、医方观点

1.原告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2.原告治疗经过被告处、x医院、x医院,医院也可能存在过错,被告应追加x医院、x医院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3.原告主张护理费10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鉴定意见

x县妇幼保健院在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赵某某子宫切除、器官功能损伤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赵某某损害后果形成中原因力大小与其自身因素之间为同等原因。

被鉴定人赵某某目前肾衰竭构成二级伤残。被鉴定人赵某某年1月1日入院治疗前不存在肾脏疾病、肾功能异常;因被鉴定人赵某某不存在原有疾病,故贵院委托书中“本次治疗与原告原有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的委托事项,本中心无法评价。

六、庭审意见

本案医院分娩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规范,至原告产后大出血,子宫切除、器官功能损伤。被告应根据其过程程度,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50%)。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10年护理费等,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44元×50%=.72元。2.误工费.97÷××50%=.6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4.营养费×20×50%=0元。5.护理费÷××50%=.83元。6.交通费×50%=元。7.鉴定费×50%=元。

8.残疾赔偿金.97×20×0.9×50%=.73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从定残之日计算①马某哲(×18-)÷×.57÷2×0.9×50%=.33元。②赵某琪(×18-)÷×.57÷2×0.9×50%=.01元。10.精神抚慰金×50%=元,以上总计.25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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